為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堅決防止失信懲戒措施不當使用甚至濫用,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河南省發展改革委編制了《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補充清單》),現從五個方面對《補充清單》進行政策解讀。
編制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明確要求,對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制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編制并定期更新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各地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制定適用于本地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省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懲戒措施清單,明確失信聯合懲戒的具體事項、實施對象、實施手段、實施主體、實施依據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背景
2021年12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印發了《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基礎清單》),規范界定了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實施主體、適用對象、法律依據等。按照要求,2022年,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嚴格以省級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編制了《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征求意見稿),并向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經修改完善,形成了《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
編制目的
出臺《補充清單》,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失信懲戒措施實施清單制管理,嚴禁擅自擴大懲戒對象范圍,有利于防止信用泛化、濫用,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確保失信懲戒在法治軌道運行。
編制原則
《補充清單》編制過程中,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嚴格依法納入。《補充清單》嚴格以現行有效的河南省省級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將法規中列明的具體懲戒措施原文納入,不擅自擴展。
二是嚴控納入范圍。《補充清單》共兩大類,分別為:由公共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實施的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措施,如限制市場或行業準入、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限制任職、限制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升學復學等;由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職需要實施的相關管理措施,不涉及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如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評先評優、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等。
三是堅持互補原則。《基礎清單》已明確的失信懲戒措施不再列入《補充清單》。
主要內容
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印發的《基礎清單》,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對《補充清單》進行修改完善,共列入4項11條具體失信懲戒措施。
一是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對特定領域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包括3條具體措施。
二是依法依規實施職業進入或從業限制,對特定領域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包括2條具體措施。
三是依法依規限制參加評先評優,對存在特定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撤銷其所獲榮譽,一定期限內暫停或取消其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包括2條具體措施。
四是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圍內依法依規共享公示相關市場主體失信信息,包括4條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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