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豫發改財金〔2023〕217號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濟源示范區發改統計局、航空港區經濟發展局,省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高質量推進信用河南建設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據《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了《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現予印發實施。
2023年5月8日
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
說明
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要求,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措施,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基礎清單》)的基礎上,嚴格以省級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編制《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補充清單》)。
二、本清單所稱的失信懲戒,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依規運用司法、行政、市場等手段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的活動。
三、本清單旨在規范界定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外,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管理機構不得超出《基礎清單》和《補充清單》所列范圍開展失信懲戒。
四、本清單所列失信懲戒措施共4項11條具體失信懲戒措施。一是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對特定領域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包括3條具體措施。二是依法依規實施職業進入或從業限制,對特定領域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包括2條具體措施。三是依法依規限制參加評先評優,對存在特定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撤銷其所獲榮譽,一定期限內暫停或取消其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包括2條具體措施。四是依法依規共享公示失信信息,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圍內依法依規共享公示相關市場主體失信信息,包括4條具體措施。
五、公共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基礎清單》和《補充清單》內的失信懲戒措施。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清單內懲戒對象范圍,不得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確保失信懲戒在法治軌道運行,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違反以上要求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對失信懲戒措施作出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
河南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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