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7號:關于境內企業由境外場外市場轉至境外證券交易所實現境外發行上市的監管要求》。
證監會表示,近期,某在境外場外市場掛牌的境內企業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交了轉至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請,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備案程序的情況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為違反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根據《試行辦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境外發行上市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相關活動,境內企業在境外場外市場掛牌不屬于備案管理范圍;《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境外首次公開發行或者上市的,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境內企業境外轉板上市的,應當按照境外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相關要求,在境外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
證監會表示,根據《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文件、未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內企業,應當在境外轉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備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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