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財金〔2023〕36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金融工作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 各縣(市)財政局:
為更好支持我省金融改革發展,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性,根據我省經濟社會和金融業發展新形勢,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河南省省級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豫財金〔2018〕67號)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修訂后的《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支持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風險,促進全省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用于支持全省金融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組織開展績效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審核撥付資金。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支持開展多元化融資,擴大全省社會融資規模。
(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對上年度貸款增量或貸款增速排名前5位的河南省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家分別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省內企業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資本市場上市并實現融資的,或在省外并購上市并將注冊地遷回我省的,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獎勵。對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并實現股權融資的省內企業,按照不超過融資額的1%對掛牌企業進行補助,每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三)引導企業債券市場融資。對省內企業通過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發行基礎設施REITs、綠色債、碳中和債、科創債、中小企業集合債、鄉村振興債、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債等創新債券產品的,按融資金額不超過10億元、10億元以上(含)分兩檔,按照其實際支付中介費用,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的補助。
(四)鼓勵引進利用保險資金。對駐豫保險分公司引進省外保險資金,以及省內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方式引進保險資金,支持我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民生工程的,按照實際融資額,分別給予駐豫保險分公司、省內企業不超過1%的獎勵,每戶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承銷地方政府債券總量排名前6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每家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促進優化金融機構體系,滿足實體經濟金融服務需求。
(一)支持實施引金入豫工程。對在我省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1%給予不超過200萬元開辦費補助;對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的省級分支機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補助。對省外銀行、保險、證券金融機構在省內開設省轄市分支機構,按照每家不超過100萬元標準給予補助;在脫貧縣設立分支機構,按照每家不超過50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二)培育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對我省銀行、保險、證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省外設立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每家不超過100萬元標準給予補助;在我省省轄市、脫貧縣設立分支機構,按照每家不超過50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第七條 培育高素質金融人才隊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金融人才培訓,面向中小微企業組織開展政策宣講、產品推介、融資對接等活動,給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一定的財政資金補助。
第八條 支持金融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根據我省金融重點工作推進、金融機構批復設立、推進企業上市發債等工作情況,對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承擔地方工作任務,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推動我省金融業改革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九條 符合獎補條件的單位向本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財政部門申報,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申報材料匯總審核后,共同行文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申報。
第十條 符合獎補條件的單位應于年度申報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當期獎補資格。為做好政策銜接,對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的申報項目,應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企業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依據滬深北證券交易所為企業出具的發行上市相關文件予以獎勵。企業在省外并購上市并將注冊地遷回我省的,依據遷入地為企業出具的工商變更登記予以獎勵。企業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并實現融資的,需提供申請報告、中國證監會的批復或備案文件等相關材料。
(二)企業申請債券市場融資補助,需提供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核準、注冊、備案的批復文件和債券發行情況公告,資金入賬憑證、中介機構費用明細表及中介費用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
(三)申請引進保險資金融資獎勵,需提供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引進保險資金相關協議、資金入賬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新設法人金融機構、金融分支機構申請補助,需提供申請報告、企業營業執照、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
(五)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培育高素質金融人才隊伍補助,需提供申請報告、活動或培訓方案、經費使用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省財政廳進行審核確認。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依據審核確認結果,按規定下達、撥付獎補資金并予以公開。有關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及時將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
第十四條 當期獎補資金撥付前,申報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取消獎補資格。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對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追回資金,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申報單位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以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照省級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實施績效監控,年度結束后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在部門績效評價基礎上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省財政廳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以后年度編制預算和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資金分配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省內企業是指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均在我省的企業,以及在省外并購上市并將注冊地遷回我省的企業。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債券產品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證券交易所核準、注冊、備案后發行的各類創新債券品種。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本辦法所稱發行債券的中介費用是指發行債券的承銷費用、律師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注冊地在河南省內,業務覆蓋全省或全省以上范圍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金融服務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金〔2018〕6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