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下稱《數據安全法》)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被譽為是我國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去年底中國的互聯網用戶已經達到9.89億,網絡普及率達到70.4%。“我的個人信息是否還安全”網絡信息安全和用戶隱私問題關乎你我他每個普通人。
不難預見,隨著《數據安全法》出臺,除了備受關注的“大數據殺熟”問題,互聯網平臺如何保護用戶隱私,在平臺與平臺之間的流量競爭又應該如何確定用戶數據的使用權等問題都日益凸顯。
加速為“數據”使用立規矩
不久前,中國最大的購物平臺淘寶遭遇網絡爬蟲的新聞爆出,淘寶網站被一家國內軟件開發商的網絡爬蟲抓取數據長達8個月,收集了11億份消費者數據,涉及用戶id、電話號碼和消費者評論。
無獨有偶,此前張一龍說“不是微信,偷聽你數據可能是輸入法”的問題也被一語成讖,6月17日搜狗、訊飛等多款輸入法因為搜集與其服務無關的用戶信息被下架。
而就在5月底,微博還與字節跳動旗下今日頭條對“抄襲搬運”用戶內容等涉嫌不正當競爭鬧到了法庭。
這一系列現象并非“孤立”。事實上,大數據殺熟、用戶隱私保護等平臺的數據使用問題正越來越多被社會重點關注。
而《數據安全法》的出臺則將有效填補我國在數據安全保護領域的立法空缺。這部法律清晰地指明了大數據發展的方向,強調發展和安全并重,將規范行業發展,引導科技企業在正確的軌道上進行創新。
例如,在數據保護方面,《數據安全法》明確了數據管理者和運營者的數據保護責任;將“數據安全與發展”單列章節,明確要求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并提出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等。
“《數據安全法》給數據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畫出了紅線,來確保數據要素價值的釋放,讓數據能夠在一個良性、安全可控的軌道上發展,它是數字經濟時代國家發展數字化事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敝袊畔⑼ㄐ叛芯吭涸朴嬎闩c大數據研究所副所長魏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6月份一個關于平臺經濟監管的內部學術研討會上,就有專家指出,未來平臺經濟發展中會逐步增加對數據、對算法、對平臺競爭行為的監管,這正成為重要趨勢。
就在《數據安全法》宣布出臺的前幾天,地方層面,《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深圳意見稿)對外發布,也明確要重罰“大數據殺熟”,并為任性收集個人信息劃紅線。除了深圳之外,福建、上海等地近期也開始討論數據立法。
大數據殺熟、隱私保護已是當下監管重點
從中央和地方不斷完善的法規內容看,目前業內關注的數據監管焦點主要涉及大數據殺熟、算法共謀、用戶數據隱私保護、平臺間競爭行為涉及的用戶數據使用幾大問題。
所謂“大數據殺熟”通俗講就是,“買的越多,買的越貴”?;ヂ摼W廠商利用自己所擁有的用戶數據,對老用戶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并依此獲得利潤最大化。
一些使用算法產生撮合交易的平臺較容易出現這一現象,這也是“二選一”之外,當下反壟斷調查的重點。
而“算法共謀”,就是數據驅動下的算法能迅速監控競爭對手的價格,并統一地調整價格,達到限制競爭的結果。《算法的陷阱》一書指出,高級的算法共謀從消費者行為數據追蹤開始,識別用戶需求,再用種種手段誘導用戶步入陷阱,這些手段包括降低市場透明度、抬高用戶搜索成本等等,但這些都是用戶完全無知覺的狀態下完成的。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時建中曾指出,平臺的算法默示共謀行為可能助推了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成,在反壟斷修法時應當被重視。這一問題目前在歐美的反壟斷監管中也是關注重點。
上述兩個問題都涉及網絡平臺的直接面向個人消費者的銷售定價,發生在購買行為中。而只要上網,用戶還會面臨更廣泛存在的“數據隱私”問題。
在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領域,目前百姓感觸最深、反映最強烈的問題莫過于App違規收集、使用、泄露用戶個人信息、數據問題。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遲日大就表示,應該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隱私換便利”情形進行嚴格限制和監管,以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上述深圳意見稿就對使用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數據使用者應明確規則和用途,并為被畫像主體提供拒絕的途徑;自然人也有權隨時拒絕對其舉行的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
目前大部分應用程序安裝時都對用戶隱私條款等設置了“一鍵贊成”,深圳意見稿也專門作出劃定,要構建以“見告——贊成”為焦點的小我私人數據處置規則,數據處置者應當提供撤回贊成的途徑,不得對撤回贊成舉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在近期淘寶遭遇“爬蟲”竊取用戶數據后,安永金融數據服務合伙人馬東鋒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則表示,平臺在信息安全管控、監測方面都是具有法律責任的。
《數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這意味著,互聯網公司在保護平臺用戶關系鏈等隱私數據方面將承擔法律義務。
這一案例也給整個互聯網平臺帶來了警示,越來越多的企業未來將更重視用戶數據的保護。
跨平臺用戶數據使用爭議漸明
大數據殺熟和用戶隱私等數據問題其實不僅關乎用戶利益的,還關乎平臺間的競爭問題。
比如上文中的“爬蟲”原本是一種常見的技術手段,天然并不具備違法性。但除了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是違法外,也有律師指出,在一些平臺的商業競爭中,通過爬蟲獲取其他第三方數據,也涉及不正當競爭。例如,一些互聯網平臺或應用軟件非法爬取其他平臺的內容侵權案件,就存在這種情況。
另一個問題也隨之而來——跨不同平臺間對用戶數據使用的法律界限。
互聯網平臺之間是否應該共享用戶信息應當“保護競爭者”還是鼓勵平臺保護用戶數據,例如,淘寶、微信、抖音相互之間曠日持久的“外鏈”之爭,核心就是這一問題。
《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最新規定了,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這一立法指向意味著,第三方平臺或組織不能非法獲取其他平臺的用戶信息、包括關系鏈等數據,或為上述“外鏈”競爭問題指明方向。
不久前,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仲春在近期南方都市報舉辦的一次論壇上提到了最近的一個判決,在微博訴今日頭條的案件中,頭條引用了“數據可攜帶權”的概念作為抗辯理由。
所謂數據可攜帶權指的用戶可以從收集他的數據,現有數據控制者手中獲取自己被收集的數據,并且可以攜帶到另外一個數據控制者的權利。在國內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數據可攜權于法無據,自然這種訴求也被法院駁回。
而在歐美的平臺經濟反壟斷案例中強調,數據可攜帶權的權利屬于用戶,也就是權利的發起人應該是而用,而非其他第三方平臺。
如何實現用戶真正放心的“數據可攜”不同平臺之間的數據互相開放,更需要建立在算法、規則方面的透明的基礎上,這一方面目前還有待更高層面的統一規劃。否則從競爭和用戶數據保護方面出發,不同互聯網平臺很難“共享”數據,甚至很可能還會出現這些數據被其他平臺濫用。
“隱私算法”能否推動算法向善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知名輸入法擁有海量用戶,管理著龐大的個人信息數據,其肩負的隱私保護責任同樣重如泰山?!痹诙鄠€知名輸入法被下架后,人民網如此評論道,可謂一語中的。
年初,張小龍說,出于保護用戶隱私的考慮,微信即將推出增加的輸入法,暗示目前市面上的輸入法軟件,疑似存在“偷聽”用戶隱私,從而精準推薦廣告的問題。大數據個性化推薦的算法為許多互聯網廣告帶來巨額收益,也隱藏這用戶數據是否被過度分析的隱私問題。
算法驅動下,不僅是輸入法,許多互聯網平臺的“中心化”特征變得更強,權利也在變得更大。
“例如字節跳動的拳頭產品頭條和抖音,是算法加社交兩種驅動模式,形成兩種交易模式匹配在一起的新業態,這樣一種業態驅動的平臺本身對資源的吸附能力,對資源的匯聚能力,分發能力,是越來越強的?!币晃恍畔㈩I域專家在上述內部研討會上指出。
也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開始加強自律,更加重視用戶數據保護方面自身的責任??萍嫉膯栴}是否可以用科技來優化“隱私算法”正成為今年互聯網圈的熱詞。
如美團就在積極就用戶的隱私保護服務進行優化升級。美團安全負責人透露,目前正在持續迭代平臺的隱私保護服務,當用戶使用美團APP、大眾點評APP等產品時,用戶可以自助管理隱私授權,實現查看隱私政策、修改隱私設置、查看第三方信息數據共享規則等功能。
據悉,美團內部已經成立用戶數據安全委員會。滴滴等互聯網企業也成立了用戶數據安全的專門團隊。
6月15日,華為應用市場剛剛上線了應用安全獎勵計劃,以提升應用市場的安全性,通過對應用深入分析,判定其是否存在影響用戶隱私安全的惡意、黑灰產、欺騙等違規行為,以識別和修復華為應用市場上架應用中的漏洞,力保華為用戶的隱私安全。
而就在剛剛過去的6月18日,北京金融科技產業聯盟、中國信通院等機構則表示,正在開展“隱私計算跨平臺互聯互通”標準研究與制定工作,螞蟻集團也在參與標準制定過程中。
科技企業保護數據安全已經成為新的趨勢。數據的特殊熟悉和算法的使用,給平臺經濟監管的帶來不少新難題。但是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這些問題都將逐步被納入監管框架,引導互聯網平臺經濟更健康發展,更良性的競爭。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為本網站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網觀點,亦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稿件版權單位或個人不想在本網發布,可與本網聯系,本網視情況可立即將其撤除。